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松華 相對人 葉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案外人 劉桂香 於民國96年3月2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24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6年3月19日起至136年3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劉桂香於96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壹佰捌拾陸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限自96年3月22日起至116年3月22日止,以每月為1期,前36期按月付息,之後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99年5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1,844,53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於97年10月20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9年12月1日以苗院源非平99司拍136字第33448號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三義鄉│雙湖││901│建│2327.01│86/10000││├─┼───┼────┼───┼──┼────┼─┼──────┼────┼──────┤│2│苗栗縣│三義鄉│雙湖││901-2│建│1.87│86/10000││└─┴───┴────┴───┴──┴────┴─┴──────┴────┴──────┘┌─┬──┬────┬────┬────┬───────────┬──┬────────┐││││││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363│雙湖901│三義鄉雙│住家用、│8層:79.24│陽台:││雙湖段372建號:│││││湖村13鄰│鋼筋混凝│總面積:│9.49││168.38,權利範圍│││││雙湖5之│土造│79.24│││837/10000│││││8號8樓│8層││││雙湖段376建號:││││││││││2170.72,權利範││││││││││圍69/10000││││││││││雙湖段377建號:││││││││││15.27,權利範圍││││││││││86/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