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 林銘洲 被告 陳奕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3,900元(計算式:532200+457700+547900+0000000=0000000),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可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