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精威電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茂森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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