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專訴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設計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原告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木川 (董事長)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水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麗如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黃韵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水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3年3月11日以「收納盒(三)聯合(三)」作為第000000000號「收納盒(三)」設計專利之衍生設計,向被告申請衍生設計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D03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設計第D163
254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105年2月5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施行)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26條第1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以106年5月26日(106)智專三(一)03027字第106205714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年9月14日經訴字第1060631068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熊誦梅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