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3號原告 楊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尚海燕 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日以宜院麗家群一107家調10字第003026號函通知原告於該函文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此通知已於民國107年2月8日寄存送達於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五結派出所,並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並未依限補正。本院為求慎重,爰復於107年4月13日以宜院麗家群一107家調10字第009212號函通知原告於該函文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該通知已於107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本人,同有送達回證附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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