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 司家 他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他字第77號相對人即假扣押聲請人 杜秀雲 相對人即假扣押相對人 鄭宜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假扣押聲請人杜秀雲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即假扣押聲請人杜秀雲與相對人即假扣押相對人鄭宜文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以107年度司家救字第2號裁定,准對假扣押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家全字第6號裁定聲請費用由假扣押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本件程序已終結,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即假扣押聲請人徵收應負擔之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費用應由相對人即假扣押聲請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即假扣押聲請人杜秀雲徵收如主文所示之程序費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