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76號聲請人 林麗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呂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三、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須具體指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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