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3月17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刑事第16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