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黃添鎰 被告 柯清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起訴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緝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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