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48號原告 范寶仁 ( 黃永城 之承受訴訟人)
黃承逸 (黃永城之承受訴訟人)
黃舒愉 (黃永城之承受訴訟人)
黃彩縈 (黃永城之承受訴訟人)
黃逸榛 (黃永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黃梅生 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范寶仁、黃承逸、黃舒愉、黃彩縈、黃逸榛為原告黃永城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永城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范寶仁、黃承逸、黃舒愉、黃彩縈、黃逸榛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本院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