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9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之3,5(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搶奪案件(95年度訴字第2581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家中雙親年邁,且父親罹患糖尿病無法工作,母親又無工作能力,被告身為獨子,須工作撫養雙親,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甲○○因涉嫌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前揭撫養家中 老邁 父母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景宜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