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並以之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三之光碟片貳仟貳佰 陸拾 肆片、如附表二之遊戲卡匣陸拾壹個及遊戲光碟目錄陸冊均沒收。
事實
一、丙○○係設於苗栗縣○○鎮○○街○○○號「生活遊戲工坊」之負責人,為從事電視遊樂器及周邊設備買賣之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編號A、B之商標圖樣業經日商乙○○○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及編號C至R之商標圖樣業經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下稱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獲准(註冊號數、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權期間如附表一所示),附表二、三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業經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日商可樂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樂美公司)及日商思奎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奎爾公司)在我國獲准著作權之註冊或依法享有著作權(註冊號數、著作類別、著作權時間如附表二、三所示),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未得商標專用權人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及著作權人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可樂美公司及思奎爾公司之同意,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中旬在前開店內,以每片遊戲光碟新台幣(下同)二十五元之價格,向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進仿冒新力公司享有如附表一編號A、B商標專用權之電視遊樂器程式之光碟片,明知該等光碟片經由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程式,在電視螢幕畫面上即出現「PS」設計圖圖樣及「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中譯:經乙○○○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製造)等文字,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產品係新力公司所生產之用意之證明;且其中並含仿冒可樂美公司如附表三編號A之著作物、仿冒思奎爾公司如附表三編號B之著作物、仿冒新力公司如附表三編號C、D、E、F之著作物,竟以每片約九十元之價格,加價售予不特定顧客,意圖營利而交付,並以之為常業,足以生損害於新力、可樂美及思奎爾公司;又以每個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購入貼有附表一編號C至R所示相同之商標,內含重製如附表二所示電腦程式著作之仿冒遊戲卡匣後,連續以每個四百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顧客(其遊戲卡匣物外包裝上分別印製任天堂公司之公司名稱及商標等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卡匣內之著作係該公司所創作或授權之用意證明文字,致與其產銷之真品相混淆,且行使該公司之商標及授權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該公司之商標、著作權及商譽等權益);並以此為常業。嗣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五時許,在前開店內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丙○○所有預備供犯罪之用如附表三之遊戲光碟片二二六四片、如附表二之遊戲卡匣六十一個及遊戲光碟目錄六冊。
二、案經告訴人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可樂美公司與思奎爾公司訴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新力公司之代理人 曾鈐龍 、 沈志成 在偵查中、任天堂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廖國昌 、可樂美公司及思奎爾公司之代理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仿冒遊戲光碟執行畫面照片二幀(參見偵卷八十九年偵字第二00九號第一七九頁、八十九年聲字第四三六號第十二頁)、現場查證照片合計三十三幀(詳前揭卷)、新力公司第七一0四五四號「PS設計圖」商標註冊證、第八七三三九三號商標註冊證、「 寶貝龍 」、「列車驚魂」、「龍騎士傳說」、「骰子大戰」等遊戲軟體首次公開發行資料(含期末期初存量明細表、進貨單、發票、出貨單等)、任天堂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圖樣明細、領有著作權執照的電腦程式著作明細、商標註冊證十四張、著作權執照八張、「口袋怪獸」、「WARIOLAND3」等遊戲軟體首次公開發行資料;可樂美公司「勁爆熱舞第二集」之遊戲軟體首次公開發行資料(含期末期初存量明細表、進貨單、發票、出貨單等)、思奎爾公司「放浪冒險譚」之遊戲軟體首次公開發行資料(含期末期初存量明細表、進貨單、發票、出貨單等)、搜索扣押筆錄、檢察官勘驗筆錄等附卷可稽,復有扣案之遊戲光碟片二二六四片、遊戲卡匣六十一個及遊戲光碟目錄六冊等在案可証,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之罪。除被告以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外,其餘所犯之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各以一罪論。被告同時侵害新力公司著作權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前開起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告訴,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罪、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侵害著作權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同時侵害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可樂美公司、思奎爾公司之數法益,屬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常業侵害他人著作權罪處斷。公訴人認其中偽造準私文書罪與常業侵害他人著作權罪間,應依牽連關係,以較重之常業侵害他人著作權罪論擬,尚有未洽。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其他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之遊戲光碟因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依同法第六十四條宣告沒收;遊戲光碟目錄乃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預備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附表一:受侵害之商標專用權清冊┌──┬──────┬─────┬────┬───────┬───────┐│編號│商標圖樣│專用權人│註冊號數│指定商品類別│專用期間│├──┼──────┼─────┼────┼───────┼───────┤│A││新力公司│第七一0│電腦、錄有電腦│八十五年三月十│││││四五四號│程式之卡帶、磁│六日起至九十五││││││碟、光碟及卡匣│年三月十五日止│├──┼──────┼─────┼────┼───────┼───────┤│B││新力公司│第八七三│錄有電子遊戲軟│八十八年十一月│││││三九三號│體程式及電腦程│一日起至九十八││││││式之磁碟、光碟│年十月三十一日││││││、電視遊樂器(│止││││││與電視連用之電│││││││視遊樂器)、電│││││││腦軟體、已錄之│││││││影碟、已錄之錄│││││││影帶││└──┴──────┴─────┴────┴───────┴───────┘┌──┬──────┬─────┬────┬───────┬───────┐│C││任天堂公司│第三七三│計算機、電子計│七十六年八月十│││││七三八號│算機、中央資料│六日起至九十六││││││處理機、電腦鍵│年八月十五日止││││││盤、磁碟、磁帶│││││││、印表機、磁碟│││││││機、電腦程式磁│││││││帶、電腦程式之│││││││磁碟片││├──┼──────┼─────┼────┼───────┼───────┤│D││任天堂公司│第八一六│電腦;計算機;│八十七年九月十│││││六四六號│電視機;電動機│六日起至九十六││││││械兒童玩具;電│年八月十五日止││││││視遊樂器包括主│││││││機、操作器、搖│││││││控器及錄有遊戲│││││││程式之卡匣、磁│││││││碟、光碟唯讀記│││││││憶體;使用於電│││││││視接收器之遊戲│││││││裝置;開關、插│││││││頭、插座、端子│││││││、電極、電阻、│││││││變壓器、整流器│││││││、配電盤、電熱│││││││管、安定器、感│││││││應器、遮斷器、│││││││溫度調節器、充│││││││磁機、馬達控制│││││││器、避雷針、電│││││││源供應器、定時│││││││器、充電器、空│││││││氣門、電鈴、磁│││││││鐵││└──┴──────┴─────┴────┴───────┴───────┘┌──┬──────┬─────┬────┬───────┬───────┐│E││任天堂公司│第五七三│中央處理器、鍵│八十一年十月十│││││六五九號│盤、磁帶、磁碟│月十六日起至九││││││、半導體記憶體│十一年十月十五││││││、各種記憶體、│日止││││││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用│││││││磁碟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F││任天堂公司│第四四一│計算機、電子計│七十八年五月一│││││一一二號│算機、電腦、中│日起至九十八年││││││央處理機、磁碟│四月三十日止││││││、電腦鍵盤、磁│││││││帶、印表機、磁│││││││碟機、電腦程式│││││││帶、電腦程式磁│││││││碟片││├──┼──────┼─────┼────┼───────┼───────┤│G││任天堂公司│第五0五│電子計算機、中│七十九年十一月│││││七四三號│央處理器、鍵盤│十六日起至八十││││││、磁帶、半導體│九年十一月十五││││││記憶體、各種記│日止││││││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H││任天堂公司│第五一七│電子計算機、中│八十年三月十六│││││六五二號│央處理機、鍵盤│日起至九十年三││││││、磁帶、磁碟、│月十五日止││││││半導體記憶體、│││││││各種記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I││任天堂公司│第五一七│電子計算機、中│八十年三月十六│││││七三九號│央處理機、鍵盤│日起至九十年三││││││、磁帶、磁碟、│月十五日止││││││半導體記憶體、│││││││各種記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J││任天堂公司│第七三二│電子計算機、中│八十五年十月十│││││二九九號│央處理機、鍵盤│六日起至九十五││││││、磁帶、磁碟、│年十二月三十一││││││半導體記憶體、│日止││││││各種記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視遊樂器用操│││││││作帶、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光碟唯讀記│││││││憶體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磁片│││││││、磁帶││├──┼──────┼─────┼────┼───────┼───────┤│K││任天堂公司│第八六九│電子計算機、中│八十八年十月一│││││五三五號│央處理機、鍵盤│日起至九十八年││││││、磁帶、磁碟、│五月三十一日止││││││半導體記憶體、│││││││各種記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遊樂器│││││││用操作帶、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光碟唯│││││││讀記憶體││├──┼──────┼─────┼────┼───────┼───────┤│L││任天堂公司│第二六七│電子計算機、程│七十三年十二月│││││五八二號│式卡、程式磁帶│十六日起至九十││││││及應屬本類之其│三年十二月十五││││││他一切商品│日止│├──┼──────┼─────┼────┼───────┼───────┤│M││任天堂公司│第四0六│計算機、電子計│七十七年七月一│││││一五四號│算機、電腦、中│日起至九十七年││││││央資料處理機、│六月三十日止││││││鍵盤、磁碟、磁│││││││帶、印表機、磁│││││││碟機、電腦程式│││││││磁帶、電腦程式│││││││磁碟片││├──┼──────┼─────┼────┼───────┼───────┤│N││任天堂公司│第七八八│電子計算機、中│八十六年十二月│││││八七一號│央處理機、鍵盤│十六日起至九十││││││、磁帶、磁碟、│二年十二月三十││││││半導體記憶體、│一日止││││││各種記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視遊樂器用操│││││││作帶、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光碟唯讀記│││││││憶體、電視遊樂│││││││器用程式磁碟片│││││││、電視遊樂器││├──┼──────┼─────┼────┼───────┼───────┤│O││任天堂公司│第七三二│電子計算機、中│八十五年十月十│││││三00號│央處理機、鍵盤│六日起至九十五││││││、磁帶、磁碟、│年十月十五日止││││││半導體記憶體、│││││││各種記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視遊樂器用操│││││││作帶、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光碟唯讀記│││││││憶體、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磁│││││││片、磁帶││├──┼──────┼─────┼────┼───────┼───────┤│P││任天堂公司│第七九四│電子計算機、中│八十七年二月一│││││五八九號│央處理機、鍵盤│日起至九十五年││││││、磁帶、磁碟、│十月十五日止││││││半導體記憶體、│││││││各種記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視遊樂器用操│││││││作器、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光碟唯讀記│││││││憶體││├──┼──────┼─────┼────┼───────┼───────┤│Q││任天堂公司│第八六七│電子計算機、中│八十八年九月十│││││二六一號│央處理機、鍵盤│六日起至九十八││││││、磁帶、磁碟、│年九月十五日止││││││半導體記憶體、│││││││各種記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視遊樂器用操│││││││作器、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光碟唯讀記│││││││憶體││├──┼──────┼─────┼────┼───────┼───────┤│R││任天堂公司│第七八0│電子計算機、中│八十六年十月十│││││四0六號│央處理機、鍵盤│六日起至九十六││││││、磁帶、磁碟、│年十月十五日止││││││半導體記憶體、│││││││各種記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視遊樂器用操│││││││作器、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光碟唯讀記│││││││憶體││└──┴──────┴─────┴────┴───────┴───────┘附表二:受侵害之著作權清冊一(著作權人均為任天堂公司)┌──┬──────────┬───────┬──────┬───────┐│編號│著作名稱│註冊號數│著作類別│著作權時間│├──┼──────────┼───────┼──────┼───────┤│A│Dr.MARIO│台內著字第九│電腦程式著作│七十九年五月│││(GAMEBOY用│三0一七號││十四日起至一│││)│││0九年五月十││││││日四止│├──┼──────────┼───────┼──────┼───────┤│B│TETRIS│台內著字第七│同右│七十八年四月││││五四四0號││十七日起至一││││││0八年四月十││││││七日止│├──┼──────────┼───────┼──────┼───────┤│C│TENNIS│台內著字第七│同右│七十八年三月││││五四三九號││三十一日起至││││││一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D│打磚塊遊戲│台內著字第七│同右│七十七年十一│││(ALLEYWAY)│四七五五號││月二十二日起││││││至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E│超級瑪琍樂園(SUP│台內著字第七│同右│七十七年十一│││ERMARIOL│四七五七號││月二十四日起│││AND)│││至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F│SUPERMARI│台內著字第九│同右│七十九年九月│││OWORLD│四九八三號││十八日起至一││││││0九年九月十││││││八日止│├──┼──────────┼───────┼──────┼───────┤│G│SUPERMARI│台內著字第七│同右│七十七年九月│││OBROTHERS│一五六六號││八日起至一0│││3│││七年九月八日││││││止│├──┼──────────┼───────┼──────┼───────┤│H│棒球比賽│台內著字第七│同右│七十八年三月│││(BASEBALL)│四七五六號││六日起至一0││││││八年三月六日││││││止│├──┼──────────┼───────┼──────┼───────┤│I│GOLF│台內著字第八│同右│七十八年九月│││(高爾夫球)│五二六五號││十一日起至一││││││0八年九月十││││││一日止│├──┴──────────┴───────┴──────┴───────┤│數量:總計六十一個│└────────────────────────────────────┘附表三:受侵害著作權清冊二┌──┬──────────┬──┬─────┬─────┬───────┐│編號│著作名稱│數量│著作權人│著作類別│著作權期間│├──┼──────────┼──┼─────┼─────┼───────┤│A│DANCEDANC│28│可樂美公司│電腦程式│八十八年八月│││EREVOLUTI│││著作│二十六日起五│││ON2nd││││十年│││(勁爆熱舞第二集)│││││├──┼──────────┼──┼─────┼─────┼───────┤│B│VAGRANTST│23│思奎爾公司│同右│八十九年二月│││ORY││││十日起五十年│││(放浪冒險譚)│││││├──┼──────────┼──┼─────┼─────┼───────┤│C│XIJUMBO│21│新力公司│同右│於八十八年十二│││(骰子大戰2)││││月二十二日發行│││││││,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享有著作權│├──┼──────────┼──┼─────┼─────┼───────┤│D│LEGENDOF│56│新力公司│同右│於八十八年十二│││DRAGON││││月一日發行,依│││(龍騎士傳說)││││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享有│││││││著作權││││││││├──┼──────────┼──┼─────┼─────┼───────┤│E│CHASETHE│16│新力公司│同右│於八十九年一月│││EXPRESS││││二十七日發行,│││(列車驚魂)││││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享│││││││有著作權││││││││├──┼──────────┼──┼─────┼─────┼───────┤│F│SPYROTHE│20│新力公司│同右│於八十八年四月│││DRAGON││││一日發行,依著│││(寶貝龍2)││││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享有著│││││││作權│├──┼──────────┼──┼─────┼─────┼───────┤│G│其餘扣案光碟片│2100││││││││││││││││││├──┼──────────┼──┼─────┼─────┼───────┤│合計││2264││││││││││││││││││└──┴──────────┴──┴─────┴─────┴───────┘附錄法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