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5年度苗小字第21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文陽 被告 陳錦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05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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