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葉芮霖
鍾永安 徐春妹 被告 徐添貴
徐永達 林梅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06,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
二、被告徐添貴、徐永達、林梅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立晨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苗栗縣○○鄉○○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⒈│453│220元│47,239│葉芮霖1/16│649,536元│├──┼───────────┼──────┼────┼─────────┼─────────────┤│⒉│501-1│200元│26,618│鍾永安9/80│598,905元│├──┼───────────┼──────┼────┼─────────┼─────────────┤│⒊│501-5│930元│389│徐春妹1/4│90,443元│├──┼───────────┼──────┼────┼─────────┼─────────────┤│⒋│503│930元│291│徐春妹1/4│67,658元│├──┴───────────┴──────┴────┴─────────┼─────────────┤│總計│1,406,5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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