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1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叁佰貳拾玖元,及其中肆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42,857元整。(二)利息計算:1,401元整。(三)違約金: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1,071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