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 蕭俊雄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被告 吳清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請針對原告民國(下同)110年10月7日及12日之陳報狀,於110年10月29日前提出意見狀,並自行寄送原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