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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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92號聲請人即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明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葛耘 律師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張大乙
謝玉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複代理人 蔡韋白 律師
張寶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3項、第5項關於「被上訴人 張玉英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謝玉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上訴人為謝玉英,原判決
主文欄誤載為張玉英,顯然錯誤,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經查,本件主文欄第3、5項關於被上訴人謝玉英之記載,確有聲請人所主張誤載為「張玉英」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莊宇馨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