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緝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緝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四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仕賢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即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其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顯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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