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瑞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柯邵臻 律師被告山豐營造有限公司
住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莊崇意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