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2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心愛 、 彭淑梨 、 劉屏和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6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30,6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