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2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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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2665號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之「按本會基準利率加2%給付利息」之請求依據為何?請具狀釋明之,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