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景名 上列聲請人與 張桂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新臺幣9200,000元,...」是否係誤載?請求標的是否為「新臺幣920,0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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