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婚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323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62號抗告人即被告暨反聲請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爰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家事第一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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