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1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福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福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福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7月、7月、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8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