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處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併應遵期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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