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陳啟元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48,300元【計算式:(高雄縣○○鄉○○○段39之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
800元/㎡×2,381㎡)+(同段39-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00元/㎡×4,956㎡○○○鄉○○路○○○號建物課稅現值278,700元=6,14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