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05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明兮
陳淑芬 大同明日世界世界館管理委員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明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97萬3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