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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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6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詩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82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35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0988號、110年度偵字第26996號、110年度偵字第316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林詩豪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份子利用以使受害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使用,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不法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9年9月前之某日,在新北市板橋區錢櫃KTV,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該人所屬詐騙集團做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不法詐騙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金融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內。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詩豪(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對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適用的法律及罪名均無意見,僅對刑部分上訴,我在原審已認罪,請適用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上訴理由狀此處誤載為「刑法第51條第10項」,見本院卷第23頁),犯後態度良好,准予從輕量刑等語。依此,足見被告之本件上訴,僅就原審判決之刑部分為上訴,因本件上訴係於111年5月10日繫屬本院(見本院卷第3頁),是本件上訴即有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所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之適用,被告既僅就原審判決刑部分上訴,則原審判決所認定之本案犯罪事實部分,即不在本件上訴之審判範圍,先予敘明。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以被告雖曾因施用毒品等數罪,經法院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6月20日執行完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定固屬累犯,但因被告本案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為初犯,乃不予加重其本刑;復以被告所為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減輕之;並說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量處有期徒刑4月,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等語。顯已斟酌一切量刑事由,包括被告之犯後態度在內,核與罪刑原則相當,並無不當。且被告於上訴本院後,亦無新生有利之量刑事由,是其要求再予從輕量刑乙節,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被告之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五、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間,以111年度偵字第68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被害人 張語珈 )(見本院卷第108-1至108-4頁),如上所述,因被告僅就原判決刑部分上訴,本案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是本件上訴之效力不及於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育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良、余佳恩、陳詩詩移送併辦,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葉韋廷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 廖思茜 109年8月31日19時44分許,向廖思茜佯稱指導操盤保證獲利云云,致廖思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8日15時10分許10萬元109年9月8日15時31分許3萬元109年9月8日15時35分許2萬元2 謝偉翔 109年9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謝偉翔,致謝偉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9日13時11分5萬元109年9月9日13時12分許5萬元3 陳冠妏 109年8月20日某時許,以在「智多星娛樂城博弈網站」下注可賺錢之名義詐欺陳冠妏,致陳冠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7日17時29分6萬6,000元109年9月7日17時30分許6萬元4 鄭名秀 109年9月5日15時55分許,以LINE暱稱「 蕭凡 」與鄭名秀聯繫,向鄭名秀佯稱可進行網路賭博下注一定會賺錢云云,致鄭名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7日20時8分許5萬元109年9月8日12時29分許5萬元109年9月8日12時30分許5萬元109年9月8日16時35分許10萬元5 謝秀菱 109年8月12日14時許,以LINE暱稱「喵喵ㄦ」與謝秀菱聯繫,向謝秀菱佯稱可在「新世紀」賭博網站賭博獲利云云,致謝秀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9日12時58分許4萬元6 藍文楷 109年9月2日,向藍文楷佯稱可以投注博奕網站,致藍文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7日15時3分許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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