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2號上訴人即被告 于緒臨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侯 昱安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訴訟代理人 蔡普安
謝嘉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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