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551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號,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江國華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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