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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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己○○、丙○○及戊○○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參萬伍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