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25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淑絹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罪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8號,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8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陳淑絹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之犯行,因而論處被告業務侵占罪,係依憑被告於原審之自白認罪、證人 林雅玲 、 陳湘潔 之證述,及張偉珊專櫃之「專櫃日報表」、 菲悅 流行時尚事業客戶進退追蹤表、銷售日報表等物在卷可佐,經核其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於法均無不合,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任何違誤之處。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雖形式上提出上訴理由,然僅謂:氣候的改變是服飾業最繁忙的時候,一個人處理店務,疏失再所難免,被告無心侵占,,沒有貪一毛錢,落得被判重刑,實屬冤枉,為此提起上訴云云。惟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已說明「被告素行良好,本次犯罪應係一時失慮所致,併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法、所得利益暨犯後之初雖否認犯行,然於原審審理時終能自白犯罪之態度,而被告當庭陳明願意賠償告訴人林雅玲如起訴書所記載之侵占金額,惟告訴代理人表明告訴人現階段無意和解,故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尚難完全歸咎被告等一切情狀」,資為量處被告徒刑之理由,並無偏執一端,致失入失出,或其他濫用裁量權之情形,即不得遽指為違法,被告上訴理由自不符合具體之要件。再者,原審適用法條,係以「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被告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業務侵占之犯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各係難以強行分割,在刑法評價上,係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單純一罪。被告基於單一犯意,以一因果歷程未中斷之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而觀諸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原審論處被告最低度之有期徒刑6月,已屬輕判。除此之外,被告另泛稱無心侵占,沒有貪一毛錢云云,亦未具體指出或表明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理由,自形式上觀察,核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上說明,被告上訴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稱「具體理由」,尚非相當,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須再行命其補正,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