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63號聲請人 林勝虹 相對人 林偉東 關係人 林琨 証
林潤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4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主文第二項選定林潤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其中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有誤,應予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若有誤寫,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已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4年9月9日所為104年度監宣字第163號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就該主文第二項選定林潤東為監護人部分,對林潤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所誤寫,爰據前段說明,更正如本件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