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28號原告 林裕欽 被告 王儒琳 訴訟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淑敏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28號原告 林裕欽 被告 王儒琳 訴訟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