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16號原告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送達代收人 柴盈 被告 陳昱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95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