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821號聲請人 盧明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玉華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黃玉華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稽,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