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鍾誌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紫瑄┌─────────────────────────────────────────┐│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簡景斌 │京城銀行斗南分行│104年12月20日│44,4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