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范志賓 原告與被告 林明星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通知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5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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