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850號聲請人己○○聲請人丙○○○聲請人丁○○聲請人甲○○
3樓3樓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聲請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0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同法第14條第0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戊○○係於民國95年6月14日死亡,聲請人等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惟未繳納費用新台幣1000元,本院已於95年08月22日命聲請人等限期三日內繳納(曾於95年8月2日通知聲請人 梁輝耀 限期繳納),惟聲請人等仍未繳納,其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