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080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徐福利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徐正昌 (亡)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38條、115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陳報人即繼承人徐福利為被繼承人徐正昌之父親,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05月26日死亡,陳報人為其法定繼承人,爰檢具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它繼承人名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等證據,依上開規定陳報遺產清冊,並請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徐正昌(亡)於民國104年05月26日死亡,然查被繼承人徐正昌尚有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女 徐詠婷 為其繼承人,且查本院未受理徐詠婷聲明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案件,有本院當事人相關案件索引卡查詢表在案可憑,而陳報人徐福利既係被繼承人徐正昌之第二順位繼承人,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徐正昌之繼承人甚明。從而陳報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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