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23號聲請人 彭美玲 (即 陳清金 之繼承人)代理人陳旻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楊婉渝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7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53152-311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99503-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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