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時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爰命於民國111年8月22日14時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