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4號原告 周寶生 訴訟代理人 賴郁樺 律師被告祥樺物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金 被告信禾物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文金被告 朱明禾
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薇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樺物聯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3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7元【計算式:(2,540x1/3)=84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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