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 林郁伶 被告 林俊男
林炳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同段25
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客觀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5,64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200元×面積86.86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4分之1=264,923元)+(系爭建物110年度課稅現值442,900元×原告權利範圍4分之1=110,725元)】,此有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原告部分登記謄本、系爭建物110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同段255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須含全體共有人)。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舒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