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 鄭美亷 被告 賴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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