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307號至第238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黃雅均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編號1至74所示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關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七十三號所示之部分均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黃雅均不罰。
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雅均(下稱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74所示時間、地點,因有如附表編號1至74所示之違規行為,經如附表編號1至74所示之舉發單位分別掣單舉發。原處分機關遂於附表編號1至74號所示時間,掣發如附表編號1至
74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編號1至74所示之裁決內容,逾期則續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辦理,於法並無違誤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我雖登記為系爭小客車車主,惟系爭小客車之實際保管、使用之人均為案外人 潘立強 (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我未曾駕駛過系爭小客車,我並非附表所示違規期間各次違規行為之駕駛人,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附表編號1至73號所示裁決書部分:
(一)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守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汽車駕駛人停車時,併排停車,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56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處罰對象之「汽車駕駛人」,係實際之汽車駕駛人,而非汽車名義上登記之所有人。次按舉發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之規定逕行舉發時,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該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項、第85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係立法者考量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對於認定違規行為人是否確為汽車所有人抑或另有其人,有事實上之困難,基此,為求行政上之效率及便宜,且交通違規案件性質上非屬犯罪案件,故逕認汽車所有人即為違規行為人,並將舉證責任轉換至受處罰人。惟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僅為舉證責任之轉換,並非對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罰之主觀要件之特別規定,茍受處罰人於罰鍰處分確定前,已能舉證說明或經法院調查實際上另有可歸責之行為人者,自不得以受處罰人已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即認其已失異議之權利,亦不得令非行為人之受處分人受罰鍰之處分,先予敘明。
(二)經查,登記為受處分人所有之系爭小客車,因於如附表編號1至73號所示時間、地點之違規事實,經警掣單逕行舉發後,原處分機關即分別於附表所示裁決時間,依相關罰則規定,以如附表編號1至73所示之裁決書,對受處分人為附表編號1至73所示之所示裁罰等情,固有系爭小客車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裁決書及採證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惟查,受處分人主張前揭違規行為應歸責於實際使用人潘立強(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節,業據證人潘立強於本院調查時明確結證:我因任職於宥興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宥興公司)期間所犯業務侵占案件被判刑有期徒刑1年2個月確定(即本院99年度易字第319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5號)後,我是於100年5月11日始入監而在高雄二監執行至今;我與受處分人之前是宥興公司的同事,我於99年4月間從宥興公司離職後另組聯合五金工具社行號,受處分人於99年3月間亦自宥興公司離職,並有到我的聯合五金工具社任職,聯合五金工具社的地址是臺中市○區○○路○○○巷○○號;我是於99年5月17日向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民公司)購買系爭小客車,是作為聯合五金工具社跑業務或送貨之用途;因為我的個人債信不好,無法辦理貸款,所以系爭小客車用受處分人名字辦理登記;系爭小客車交車之後,直至我入監服刑前之期間(即99年6月4日至100年5月10日),大部分都是我在使用,受處分人實際上均未駕駛過系爭小客車;受處分人於99年8月2日請裕民公司的業務員(即證人 賴厚安 )將系爭小客車的地址,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至聯合五金工具社的臺中市○區○○路○○○巷○○號,是因為裕民公司就有關系爭小客車的相關文件都會寄送到受處分人的戶籍地址住處,所以才會將系爭小客車的地址變更到聯合五金工具社;聯合五金工具社的業務範圍遍及全省,本案所有關於系爭小客車行經各個收費站未依規定繳費之違規,都是聯合五金工具社跑業務所產生的,本案各次違規行為之系爭小客車駕駛人確實均不是受處分人等語。又承辦系爭小客車買賣業務之裕民公司業務員即證人賴厚安於本院調查時後亦結證:系爭小客車之相關買賣業務是我所承辦,當時由潘立強出面訂購,我不清楚後來車主為何要登記為受處分人的名義;我是於99年6月4日,在臺中市○區○○路○○○巷○○號,將系爭小客車交予受處分人,由受處分人在交車確認表上簽名的;我於99年6月4日交車後一個月內,就系爭小客車相關業務還有聯繫,我印象中系爭小客車當時大部分都是潘立強在使用,我也實際看過潘立強駕駛系爭小客車,我交車後至目前為止的這段期間,我沒有看過受處分人有駕駛過系爭小客車等語明確。且系爭小客車另案因於100年4月16日16時20分,行經苗栗縣後龍鎮臺13甲與苗126線路口處,因未依標線指示行駛之違規行為,經警當場攔停系爭小客車之駕駛人係 潘立國 、並非受處分人乙節,此觀本院卷附另案(即非屬本案附表編號1至74所示各次之違規行為)苗栗縣警察局100年4月16日苗縣警交字第F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即明,此部分證人潘立強於本院調查時亦明確結證:潘立國是我的哥哥,我是請潘立國幫忙聯合五金工具社送貨行經該處而開的罰單,當時我坐在潘立國的旁邊,是潘立國開車當場被警察攔停的等語。此外,並有證人潘立強向裕民公司業務員即證人賴厚安訂購系爭小客車之99年5月17日訂購合約書、證人潘立強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證人潘立強於100年5月11日起始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二監執行迄今,於97年迄至100年5月10日之期間並無在監執行之情事)、本院99年度易字第319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5號刑事判決、聯合五金工具社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表(地址確係設於臺中市○區○○路○○○巷○○號)及證人潘立強及其兄潘立國之個人戶籍查詢結果表各一件在卷可稽,益見證人潘立強前揭證述應屬非虛。則系爭小客車倘非證人潘立強基於業務需要,實際占有支配使用,證人潘立強實無甘冒偽證之重罪風險故為前開不利於己證述之可能。是受處分人辯稱其並未占有使用系爭小客車,本案各次違規行為並非其所為,應堪採信。從而,受處分人於附表所示違規期間對系爭小客車既無事實上之支配管領關係,且非實際交通違規之行為人,就系爭小客車之前開各次違規行為,自無從歸責於受處分人,甚為明確,原處分機關未察,僅因受處分人為車輛登記名義人進而對受處分人加以裁罰,即難認允洽。本件受處分人以前情為由,向本院提出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如附表編號1至73所示之原處分,並由本院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四、附表編號74號所示裁決書(即100年4月26日中監違字第裁60-G1H019661號)部分: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2條前段、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郵政機關之郵務士送達文書於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624號裁定可資參照)。另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駕駛人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皆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第1點、第5點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處分人曾於99年8月2日委託證人賴厚安向原處分機關增設車籍住居所「臺中市○區○○路○○○巷○○號」乙址乙節,有前揭公務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一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6頁),且為受處分人於本院調查時自承在卷,核與證人潘立強、賴厚安於本院調查時結證情節相符,則原處分機關以前揭住址為受處分人之應受送達地而為本件裁決書之送達,即無違誤。而附表編號74所示裁決書業於100年5月3日由原處分機關委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前揭住居所,因未會晤受處分人本人,遂由其受雇人即長億城陽光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員 吳文洲 代為簽收而合法送達,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21頁背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期間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即100年5月4日起算,並加計在途期間3日,即至100年5月26日屆滿。然受處分人遲至100年7月19日始向原處分機關就前開裁決書聲明異議,此觀卷附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文章戳即明(本院卷第5頁),則就附表編號74之裁決書部分,受處分人聲明異議顯逾20日之法定期限(含在途期間3日),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此部分自應予以駁回。
(三)至原處分機關所為裁決係因受處分人逾期聲明異議而形式上確定,而行政處分形式上確定後,若有違法之情形,受處分人應如何救濟乙節,揆諸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及第128條第1項分別明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是顯見行政處分(包含行政秩序罰)於經法定救濟期間後,倘有上開情形,行政機關仍得予以撤銷或廢止,但須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或是由處分相對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之,始為適法。基此,本件原處分機關如認就附表編號74號所示之裁罰,有違法之處時,非不得依職權撤銷該違法之處罰,受處分人亦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之,併此指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年度交抗字第783號、98年度交抗字第829號裁定意旨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日期(│舉發機關│原舉發通知單│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由│舉發違反法條│罰鍰(新│││民國)、字號││字號││││(道路交通管│臺幣)│││││││││理處罰條例)││├──┼──────┼────┼──────┼─────┼────┼──────────────┼──────┼────┤│1│100年7月21日│桃園縣政│桃警交相字第│100年3月30│大溪鎮埔│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第40條、第63│1,800元│││中監違字第裁│府警察局│D00000000號│日19時30分│頂路2段│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條│,並記違│││60-D00000000│交通大隊│││256號往│里││規點數1│││號││││八德│││點│├──┼──────┼────┼──────┼─────┼────┼──────────────┼──────┼────┤│2│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30│國道一號│速限110公里,經雷達(射)測│第33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DA099682號│日2時24分│北上254.│定行速為123公里,超速13公里│第1款、第63│,並記違│││60-ZDA099682│四警察隊│││15公里││條│規點數1│││號│斗南分隊││││││點│├──┼──────┼────┼──────┼─────┼────┼──────────────┼──────┼────┤│3│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29│國道一號│速限100公里,經雷達(射)測│第33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CA460667號│日14時08分│南下152│定行速為117公里,超速17公里│第1款、第63│,並記違│││60-ZCA460667│三警察隊│││公里││條│規點數1│││號│泰安分隊││││││點│├──┼──────┼────┼──────┼─────┼────┼──────────────┼──────┼────┤│4│100年7月21日│新竹縣政│竹縣警交字第│100年3月28│新竹縣關│限速60公里,經自動測速照相測│第40條、第63│1,800元│││中監違字第裁│府警察局│E00000000號│日11時38分│西鎮118│得時速83公里,超速23公里,行│條│,,並記│││60-E00000000│新埔分局│││線17.2K│車超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違規點數│││號│││││││1點│├──┼──────┼────┼──────┼─────┼────┼──────────────┼──────┼────┤│5│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名間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GQ023711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GQ023711│七警察隊│││9車道)│年3月12日16時22分過違規地點│││││號│名間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6│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善化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HR015002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HR015002│八警察隊│││9車道)│年3月12日14時52分過違規地點│││││號│善化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7│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岡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EP053095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EP053095│五警察隊│││6車道)│年3月12日14時01分過違規地點│││││號│岡山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8│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白河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HQ014858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HQ014858│八警察隊│││9車道)│年3月12日15時09分過違規地點│││││號│白河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9│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古坑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HP016183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HP016183│八警察隊│││9車道)│年3月12日15時32分過違規地點│││││號│古坑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10│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白河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HQ014853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HQ014853│八警察隊│││10車道)│年3月11日08時02分過違規地點│││││號│白河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11│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善化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HR014995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HR014995│八警察隊│││10車道)│年3月11日08時16分過違規地點│││││號│善化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12│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名間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GQ023704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GQ023704│七警察隊│││10車道)│年3月11日07時21分過違規地點│││││號│名間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13│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田寮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EQ017076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EQ017076│五警察隊│││10車道)│年3月11日08時32分過違規地點│││││號│田寮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14│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CQ035536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CQ035536│三警察隊│││8車道)│年3月11日0時30分過違規地點,│││││號│泰安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15│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造橋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BQ039467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BQ039467│二警察隊│││8車道)│年3月11日00時04分過違規地點│││││號│造橋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16│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古坑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HP016179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HP016179│八警察隊│││10車道)│年3月11日07時42分過違規地點│││││號│古坑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17│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CQ035528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CQ035528│三警察隊│││7車道)│年3月10日9時25分過違規地點,│││││號│泰安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18│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龍潭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FQ030011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FQ030011│六警察隊│││10車道)│年3月10日23時37分過違規地點│││││號│龍潭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19│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 楊梅 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BP059481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BP059481│二警察隊│││7車道)│年3月10日14時32分過違規地點│││││號│楊梅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20│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造橋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BQ039459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BQ039459│二警察隊│││7車道)│年3月10日9時52分過違規地點,│││││號│造橋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21│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 員林 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CR034811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CR034811│三警察隊│││7車道)│年3月9日20時17分過違規地點,│││││號│員林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22│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員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CR034809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CR034809│三警察隊│││8車道)│年3月9日19時05分過違規地點,│││││號│員林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23│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8│國道一號│速限110公里,經雷達(射)測│第33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DB161436號│日15時19分│北上272.│定行速為129公里,超速19公里│第1款、第63│並記違規│││60-ZDB161436│四警察隊│││8公里││條第1項│點數1點│││號│新營分隊│││││││├──┼──────┼────┼──────┼─────┼────┼──────────────┼──────┼────┤│24│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7│國道一號│速限110公里,經雷達(射)測│第33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DA098474號│日22時26分│南下248.│定行速為122公里,超速12公里│第1款、第63│並記違規│││60-ZDA098474│四警察隊│││1公里││條第1項│點數1點│││號│斗南分隊│││││││││││││││││├──┼──────┼────┼──────┼─────┼────┼──────────────┼──────┼────┤│25│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CQ035505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CQ035505│三警察隊│││7車道)│年3月7日14時59分過違規地點,│││││號│泰安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26│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造橋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BQ039427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BQ039427│二警察隊│││7車道)│年3月7日15時24分過違規地點,│││││號│造橋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27│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26│龍潭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FQ029978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FQ029978│六警察隊│││9車道)│年3月7日15時50分過違規地點,│││││號│龍潭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25日止未補繳)│││├──┼──────┼────┼──────┼─────┼────┼──────────────┼──────┼────┤│28│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頭城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IQ037291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IQ037291│九警察隊│││2車道)│年2月25日09時24分過違規地點│││││號│頭城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29│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BP058795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BP058795│二警察隊│││8車道)│年2月25日10時30分過違規地點│││││號│楊梅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30│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CQ035120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CQ035120│三警察隊│││8車道)│年2月25日18時11分過違規地點│││││號│泰安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31│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泰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AQ140294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AQ140294│一警察隊│││11車道)│年2月25日10時04分過違規地點│││││號│泰山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32│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造橋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BQ039076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BQ039076│二警察隊│││8車道)│年2月25日17時46分過違規地點│││││號│造橋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33│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CQ035093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CQ035093│三警察隊│││7車道)│年2月24日12時27分過違規地點│││││號│泰安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34│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頭城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IQ037287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IQ037287│九警察隊│││12車道)│年2月24日22時41分過違規地點│││││號│頭城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35│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造橋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BQ039058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BQ039058│二警察隊│││7車道)│年2月24日12時52分過違規地點│││││號│造橋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36│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樹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FP067091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FP067091│六警察隊│││11車道)│年2月24日16時58分過違規地點│││││號│樹林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37│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龍潭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FQ029623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FQ029623│六警察隊│││9車道)│年2月24日13時18分過違規地點│││││號│龍潭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38│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員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CR034324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CR034324│三警察隊│││7車道)│年2月18日13時54分過違規地點│││││號│員林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39│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泰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AQ140119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AQ140119│一警察隊│││9車道)│年2月17日00時36分過違規地點│││││號│泰山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40│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斗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DP029948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DP029948│四警察隊│││7車道)│年2月16日15時23分過違規地點│││││號│斗南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41│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員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CR034302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CR034302│三警察隊│││7車道)│年2月16日15時38分過違規地點│││││號│員林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42│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岡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EP052323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EP052323│五警察隊│││6車道)│年2月16日14時28分過違規地點│││││號│岡山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43│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新市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DR031340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DR031340│四警察隊│││7車道)│年2月16日14時48分過違規地點│││││號│新市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44│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大甲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GP022875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GP022875│七警察隊│││9車道)│年2月16日20時02分過違規地點│││││號│大甲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45│100年7月21日│高雄市政│高市警交相字│100年2月16│大順與建│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第60條第2項│1,100元│││中監違字第裁│府交通警│第BCB006750│日14時05分│工路口││第3款││││60-BCB006750│察大隊│號││││││││號││││││││├──┼──────┼────┼──────┼─────┼────┼──────────────┼──────┼────┤│46│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新營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DQ028650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DQ028650│四警察隊│││6車道)│年2月16日15時05分過違規地點│││││號│新營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47│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後龍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BR018965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BR018965│二警察隊│││9車道)│年2月16日20時21分過違規地點│││││號│後龍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48│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4月12│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BP058692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BP058692│二警察隊│││7車道)│年2月16日22時11分過違規地點│││││號│楊梅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4││││││││││月11日止未補繳)│││├──┼──────┼────┼──────┼─────┼────┼──────────────┼──────┼────┤│49│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26│龍潭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FQ029497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FQ029497│六警察隊│││9車道)│年2月08日14時10分過違規地點│││││號│龍潭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25日止未補繳)│││├──┼──────┼────┼──────┼─────┼────┼──────────────┼──────┼────┤│50│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26│後龍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BR018925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BR018925│二警察隊│││9車道)│年2月8日13時42分過違規地點,│││││號│後龍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25日止未補繳)│││├──┼──────┼────┼──────┼─────┼────┼──────────────┼──────┼────┤│51│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26│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CQ034944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CQ034944│三警察隊│││8車道)│年2月8日18時48分過違規地點,│││││號│泰安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25日止未補繳)│││├──┼──────┼────┼──────┼─────┼────┼──────────────┼──────┼────┤│52│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26│龍潭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FQ029501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FQ029501│六警察隊│││10車道)│年2月8日17時59分過違規地點,│││││號│龍潭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25日止未補繳)│││├──┼──────┼────┼──────┼─────┼────┼──────────────┼──────┼────┤│53│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26│造橋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BQ038916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BQ038916│二警察隊│││8車道)│年2月08日18時24分過違規地點│││││號│造橋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25日止未補繳)│││├──┼──────┼────┼──────┼─────┼────┼──────────────┼──────┼────┤│54│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26│大甲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GP022840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GP022840│七警察隊│││9車道)│年2月8日13時24分過違規地點,│││││號│大甲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25日止未補繳)│││├──┼──────┼────┼──────┼─────┼────┼──────────────┼──────┼────┤│55│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11│造橋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BQ038619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BQ038619│二警察隊│││8車道)│年1月31日15時50分過違規地點│││││號│造橋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10日止未補繳)│││├──┼──────┼────┼──────┼─────┼────┼──────────────┼──────┼────┤│56│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11│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CQ034595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CQ034595│三警察隊│││8車道)│年1月31日16時17分過違規地點│││││號│泰安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10日止未補繳)│││├──┼──────┼────┼──────┼─────┼────┼──────────────┼──────┼────┤│57│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2月11│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BP058154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BP058154│二警察隊│││8車道)│年1月31日15時22分過違規地點│││││號│楊梅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2││││││││││月10日止未補繳)│││├──┼──────┼────┼──────┼─────┼────┼──────────────┼──────┼────┤│58│100年7月21日│高雄市政│高市交停字第│100年1月27│九如二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第56條第2項│300元│││中監違字第裁│府交通局│IB0000000號│日8時25分││繳後仍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60-IB0000000││││││││││號││││││││├──┼──────┼────┼──────┼─────┼────┼──────────────┼──────┼────┤│59│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11│龍潭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FQ29215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FQ029215│六警察隊│││10車道)│年1月25日11時03分過違規地點│││││號│龍潭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10日止未補繳)│││├──┼──────┼────┼──────┼─────┼────┼──────────────┼──────┼────┤│60│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11│新市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DR030871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DR030871│四警察隊│││8車道)│年1月25日23時13分過違規地點│││││號│新市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10日止未補繳)│││├──┼──────┼────┼──────┼─────┼────┼──────────────┼──────┼────┤│61│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11│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CQ034552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CQ034552│三警察隊│││8車道)│年1月25日21時26分過違規地點│││││號│泰安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10日止未補繳)│││││││││││││├──┼──────┼────┼──────┼─────┼────┼──────────────┼──────┼────┤│62│100年7月21日│臺中市政│中市警交字第│100年1月25│臺中市工│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經科│第56條第1項│1,200元│││中監違字第裁│府警察局│GP0000000號│日8時4分│學路146│學儀器採證)│第1款││││60-GP0000000│交通警察│││巷與工學││││││號│大隊直屬│││北路71巷│││││││第二分隊│││││││├──┼──────┼────┼──────┼─────┼────┼──────────────┼──────┼────┤│63│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11│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CQ034548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CQ034548│三警察隊│││7車道)│年1月25日09時37分過違規地點│││││號│泰安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10日止未補繳)│││├──┼──────┼────┼──────┼─────┼────┼──────────────┼──────┼────┤│64│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11│龍潭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FQ029214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FQ029214│六警察隊│││9車道)│年1月25日10時31分過違規地點│││││號│龍潭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10日止未補繳)│││├──┼──────┼────┼──────┼─────┼────┼──────────────┼──────┼────┤│65│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11│造橋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BQ038573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BQ038573│二警察隊│││8車道)│年1月25日21時01分過違規地點│││││號│造橋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10日止未補繳)│││├──┼──────┼────┼──────┼─────┼────┼──────────────┼──────┼────┤│66│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11│造橋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BQ038567號│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BQ038567│二警察隊│││7車道)│年1月25日10時04分過違規地點│││││號│造橋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10日止未補繳)│││├──┼──────┼────┼──────┼─────┼────┼──────────────┼──────┼────┤│67│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11│岡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EP051572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EP051572│五警察隊│││7車道)│年1月25日23時32分過違規地點│││││號│岡山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10日止未補繳)│││├──┼──────┼────┼──────┼─────┼────┼──────────────┼──────┼────┤│68│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2月11│斗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DP029620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DP029620│四警察隊│││8車道)│年1月25日22時37分過違規地點│││││號│斗南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2││││││││││月10日止未補繳)│││├──┼──────┼────┼──────┼─────┼────┼──────────────┼──────┼────┤│69│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11│員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CR033848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CR033848│三警察隊│││8車道)│年1月25日22時22分過違規地點│││││號│員林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10日止未補繳)│││├──┼──────┼────┼──────┼─────┼────┼──────────────┼──────┼────┤│70│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100年3月11│新營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第1項│3,3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DQ028245號│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100│││││60-ZDQ028245│四警察隊│││7車道)│年1月25日22時55分過違規地點│││││號│新營分隊││││,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0年3││││││││││月10日止未補繳)│││├──┼──────┼────┼──────┼─────┼────┼──────────────┼──────┼────┤│71│100年6月15日│臺中市政│中市警交字第│100年1月10│臺中市工│併排停車(經科學儀器採證)│第56條第1項│1,200元│││中監違字第裁│府警察局│GP0000000號│日13時40分│學路71巷││第6款││││60-GP0000000│交通警察│││口││││││號│大隊直屬││││││││││第二分隊│││││││├──┼──────┼────┼──────┼─────┼────┼──────────────┼──────┼────┤│72│100年7月21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99年9月18│國道三號│速限110公里,經雷達(射)測│第33條第1項│4,5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HA180308號│日15時48分│284.1公│定行速為122公里,超速12公里│第1款、第63│,並記違│││60-ZHA180308│八警察隊│││里北向││條│規點數1│││號│古坑分隊││││││點│├──┼──────┼────┼──────┼─────┼────┼──────────────┼──────┼────┤│73│100年7月6日│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第│99年12月23│國道三號│速限110公里,經雷達(射)測│第33條第1項│4,500元│││中監違字第裁│警察局第│ZHB122252號│日14時54分│北上307.│定行速為125公里,超速15公里│第1款、第63│,並記違│││60-ZHB122252│八警察隊│││5公里││條│規點數1│││號│白河分隊││││││點│├──┼──────┼────┼──────┼─────┼────┼──────────────┼──────┼────┤│74│100年4月26日│臺中市政│中市警交字第│100年1月6│臺中市文│限速5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器測│第40條、第63│2,300元│││中監違字第裁│府警察局│G1H019661號│日19時46分│心南路93│照,時速73公里,超速23公里(│條第1項│並記違規│││60-G1H019661│交通警察│││0號前│20以上未滿40)││點數1點│││號│大隊直屬││││││││││第一分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