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9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劉威彥 債務人 楊勝謀 (即 王春梅 之繼承人)
楊景翔 (即王春梅之繼承人)
楊富淵 (即王春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春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春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