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小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小上字第82號上訴人 吳芳瑩吳翠櫻 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記載「雄小字第458號」,應更正為「雄小字第48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謝宗翰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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