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349號原告 李振能 被告 鄭穎陽
黎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自訴外人 朱木生 處受讓對被告二人之債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情,查被告二人之戶籍地均位於臺北市南港區,有原告補正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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