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黃富生 被告 黃大森
黃景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二筆土地面積分別為4993、671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900、5,400元,原告應有部分分別為3/4、39/1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52,603元【(19004993×3/4)+(5400×6713×39/1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99,08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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